模拟法庭-真实对抗
分类:案例展示分类1 作者:湖北大纲律师事务所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1-09

      为了进一步推进律所专业化建设,有效提升青年律师的庭审技巧和应变能力,积累庭审的实战经验。近日,大纲所再次举办模拟法庭实战训练。

      为提高实战效果,贯彻寄实训于实务中的理念,本届模拟法庭选取了我所律师承办的一宗“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进行演练,以求过程的真实性、高对抗性。

     本次模拟法庭由我所徐金雯律师担任审判长,实习律师吴俊洋担任原告,实习律师候娇娥、马祥担任原告诉讼代理人;实习律师容光辉担任被告,实习律师王雍、 翟娟担任被告诉讼代理人;冯雪琪担任书记员。接下来,让我们一起回顾当天大家的出色表现吧。

  原告方与被告方分坐法庭两侧,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后,随着审判长郑重地敲响手中的法槌,模拟法庭正式开始。首先,审判长核实了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宣告合议庭组成情况,告知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法庭调查环节,原被告双方逻辑清晰,从容不迫地进行陈述、举证及质证。

案情简介

原告吴先生将位于武昌区某写字楼两间办公室出租给被告某科技公司并签订了为期三年的租赁合同,约定每月租金23千元。后双方约定将201961日至2020531日期间租金变更为25万元,同时某科技公司代吴先生垫付物业费6元。但某科技公司在2019528日支付了13万元租金后便拒绝支付剩余租金,于是吴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某科技公司支付剩余租金及逾期利息。

同时某科技公司认为吴先生因个人存在大量债务纠纷导致债权人经常到租赁办公室催讨债务,并且因该出租房屋已被法院查封,法院执行人员也数次到办公室要求协助执行,已经严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某公司已经就此于20191011日向吴先生发出合同解除通知且吴先生已经收到。某科技公司提起反诉要求法院确认合同已经解除并要求吴先生返还2万元保证金。

本案的争议焦点:出租人吴先生是否因其违约行为导致租赁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承租人某科技公司是否能够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解除合同。

 

  原被告双方在各自提出证据的基础上就本案争议焦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原告方主张:

1. 承租人某科技公司在租赁合同签订之前就对出租物抵押的事实已经知悉。

2.根据双方聊天记录可以证明,承租人延迟支付租金和要求解除合同的原因在于其资金困难,而不是因为债务纠纷对其经营产生影响。

3. 承租人无法证明债权人讨债和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行为与其经营不善和公司人员离职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 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即使出租房屋被法院查封,承租人也可以继续租赁房屋不受查封影响。租赁合同也未约定出租房屋被法院查封承租人须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被告方主张:

1. 出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虽然已经告知租赁房屋已被抵押,但并未告知其存在大量债务纠纷,更未告知该出租房屋已经被法院查封。

 

2. 出租人的债权人到出租房屋催讨债务是持续性的和经常性的,有视频监控可以证明。同时因法院协助执行对公司信誉产生严重负面影响,已经有客户因此取消订单,因此出租人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

双方对案情丝丝入扣的分析,严丝合缝的逻辑,吸引着与会全体律师们。尤其对争议焦点的正反拉锯,使在场的同仁们于观摩学习之际,深深感受到大纲所青年律师的风采。

      最后,我所熊茂垠主任在总结点评时表示:模拟法庭对于我们而言就如同“练兵”,通过这种方式帮助律师们好案件的庭前准备工作,以期为当事人争取好的诉讼结果。同时也是用贴近实战的方式快速提升青年律师的专业技能。今后我所将长期开展这样的活动,让青年律师在模拟法庭中的得到锻炼机会,积累经验,以此推动大所青年律师更好的成长与发展。

 

      属于大纲的舞台已经搭好,属于大纲所青年律师们的大幕已然拉开,这是一场专业技能的碰撞、这是一场思辨能力的对决。下一次精彩的模拟法庭,让我们一起来期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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